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

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

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

第二條    本辦法獎懲對象,區分為檢舉毒品、查緝毒品、辦理防毒、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五種。
第十一條    查緝毒品人員,依下列規定獎勵之:
一、記大功: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古柯、大麻二百株以上者。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。
(三)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。
二、記功: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、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古柯、大麻五十株以上者。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或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,未達生產階段者。
(三)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。
三、嘉獎:查獲毒品案件,未達前二款規定者。
查獲走私毒品案件,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。
查獲毒品案件,績效卓著,有特別貢獻者,得由各查獲機關,依有關法令請頒勳、獎章獎勵之。
第四章之一    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
第十四條之一    辦理防毒人員,依下列規定獎勵之:
一、記大功:
(一)辦理防毒業務,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。
(二)辦理防毒業務,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。
二、記功:
(一)辦理防毒業務,表現優異,有具體事蹟者。
(二)辦理防毒業務,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。
三、嘉獎:辦理防毒業務,工作辛勤,有具體事蹟者。
第十四條之二    辦理防毒人員,依下列規定懲處之:
一、記大過:
(一)辦理防毒業務,怠忽職守,情節重大者。
(二)辦理防毒業務,疏於防範,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,造成不良後果者。
二、記過:
(一)辦理防毒業務,疏忽職責,影響防毒成效者。
(二)辦理防毒業務,疏於防範,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。
三、申誡:辦理防毒業務,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,情節輕微者。
前項案件,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。
第二十條    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,應及時辦理。辦理防毒、拒毒、戒毒人員之獎懲,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,得隨時辦理獎懲外,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。
第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十二條獎勵、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,不適用之。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    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、防毒、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,由有關機關獎勵之。
第二十二條    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。但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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